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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发展农村新型营销业态。加快构建以“龙头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为主要模式的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体系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培育和发展“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及多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大宗农产品的网上交易、会员制交易、代理交易、拍卖等交易形式。鼓励农村流通连锁网点采用银行卡结算,免收或降低网点刷卡费用,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 (五)加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全完善“福建三农服务网”为重点,整合各级各部门农村流通信息服务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运行监测和消费热点跟踪,加强商品供求信息发布,促进网上农产品营销,鼓励企业、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流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信息化资源,建立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组织信息技能培训,培育农村商务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应用互联网的技能,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开展网上农产品营销。 (六)推动闽台流通业合作。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关联度大、具有较强辐射力的闽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贸易企业和对台农产品物流中心,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闽台农产品中转基地,发挥其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进一步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口岸服务系统等综合服务体系,在福、厦、泉等沿海地区建设台湾农产品中转商流和物流基地。抓紧建设完善港口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港口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为台湾农产品商流、物流服务的储运设施、销售网络和相关物流平台。 三、加大对农村流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七)鼓励金融资金投入。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要发挥农村信贷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流通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研发面向农村流通业企业多层次的金融产品,有重点地推广现金管理平台、特色产业链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等特色产品,有针对性地为农村流通企业提供信用证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存货监管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创新担保方式,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推广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落实对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补贴政策。根据农村流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安排与其经营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采取“整贷零还”、“自助可循环”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农村流通企业经营现金流相匹配。各有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分工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 (八)给予企业用地支持。各级政府应对农村流通业用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农村流通业用地比例,并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上给予优惠。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还未建设加油站的乡镇建设农村加油站的用地,由政府依据加油站建设规划确定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中小流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 (九)落实工商扶持政策。对农村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的,在资金补助、用地安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连锁经营政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除国家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年审。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国家鼓励类的商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流通企业负担。 (十)方便农村流通主体税费缴纳。对农村流通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对供销合作社以及开展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行连锁企业总部经审批后统一缴纳税收,税收入库可在连锁店所在地办理。农村流通企业点多面广、地处偏僻,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申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