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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提高对我区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处理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渔业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生产或停泊等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机械故障、失火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突发险情。 1.4各渔业乡镇及下属渔业村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在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公安边防部门通力合作,参与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设立区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局长任总指挥,渔船安全工作主管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船安全生产科、渔监船检站、渔政站、水产科、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监船检站,负责日常工作。 2.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收集、核实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协调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统一调动我区渔业救助力量,对遭遇险情需要救助的渔业船舶实施救援行动; (3)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网络要24小时开通,确保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并随时收集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4)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5)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实施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6)统一向有关单位通报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7)参与上级组织的交流推广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验的会议,表彰和奖励在辖区内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预防预警 3.1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要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力度,增强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积极开展对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 3.2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港口安全检查,对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不齐全的渔船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3.4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渔业安全值班制度,及时接收以下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 (1)遇险船舶的求救信息; (2)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3)来源于本系统内通报的信息; (4)其他渠道的信息。 3.7指挥部对于接获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事件性质(碰撞、搁浅、沉没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当事船舶资料及遇险人数; (4)人员伤亡等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所需的援助方式和协调内容。 3.8指挥部对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应急预案。 (1)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的; (3)指挥部认为必须启动应急处理措施的。 3.9预警信息的监测与传报。 3.9.1风险分级。 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I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II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IV级)。 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9.2风险信息的传报。 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的通信网络,最大限度的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船舶发布,各渔业乡镇及下属渔业村委会对本属地渔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