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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树地震四川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玉树地震四川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职责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与施工组织。
  
  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教育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卫生厅、省地震局等配合,会同灾区州、县政府,坚持科学选址,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规范,突出区域文化和地方特色,抓紧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充分利用灾区当地建筑施工力量,组织省内其它地区施工队伍参与灾区重建,借鉴推广以工代赈模式,鼓励灾区群众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做好项目施工组织工作。
  
  (四)切实保障建材供应与电力运输需要。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配合,争取成都军区支持,会同灾区州、县政府,实行建材特供机制,充分利用灾区本地建材,搞好外地建材的组织调运,切实保障钢材、水泥、玻璃等建材供应,加强建材市场价格监管;加强运输通道保通工作,尽量依靠当地驾驶人员,确保运输安全;尽快恢复供电能力,满足灾区恢复重建施工的用电需要。
  
  (五)切实做好资金平衡调度与监管。
  
  由财政厅、审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省宗教局等配合,会同灾区州县政府,积极争取国家重建资金支持,做好资金的平衡和调度,不得因此延误工作进度;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与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六)积极落实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由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等配合,会同灾区州、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产业、援助等各项政策,并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部署,结合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对口帮扶单位的职责
  
  成都市作为帮扶单位,要加强对石渠县的对口支援。积极帮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工作,对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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