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工程。在全省现有国家级和省级海、淡水良种场的基础上,设立粤东海水名贵经济贝类增殖中心、大亚湾岛礁生物资源增殖中心、粤西优质贝类资源增殖中心、西江渔业资源增殖中心、北江渔业资源增殖中心和东江(水库)增养殖中心,在国家级或省级海水良种场中挑选或新建一批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加快现有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开展重点渔业资源种类和传统地方优势种类及濒危物种的繁殖生物学基础研究,突破主要经济种类和濒危物种的全人工繁育技术,为资源增殖放流提供充足的优质种苗,为传统地方优势种类资源的恢复提供技术保障,为资源增殖和可持续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制订人工增殖放流的近期及中、长期规划,加强人工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评价,积极探索人工增殖放流的技术规范。 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科技支撑力度。整合现有科研教学资源,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核心和关键技术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大力推广相关适用技术。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在主要水系和海域建立野外观测试验站,开展水生生物种群生物学研究、水产种质资源驯化繁殖与保护研究、病害监测与防治研究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研究制定和完善健康养殖的技术标准,大力推广规范化、科学化、商业化的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探索农户生产方式条件下相对集中的区域管理健康养殖模式,优化养殖生产结构,推行养殖种苗、饲料、水质、环境、渔用药物等全程监控制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遏制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工艺。 (三)加强水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捕捞配额、捕捞行为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探索建立捕捞配额可转让的市场机制。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转产转业渔民的培训,拓宽再就业渠道,推动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开展休渔效果评价研究,促进渔业资源的有效恢复。在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我省主要江河和水域的鱼类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设置禁渔区,设定禁渔期,对主要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实行禁渔管制。对因洄游通道被拦河坝阻断而不能实现洄游繁殖的重要鱼类采取救助措施,研究、开辟替代产卵场。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及种质资源库,开展对大鲵、淡水龟类、海龟、河鳗等重大经济价值种类,以及石斑鱼、斑鳠、长臀鮠等多龄性成熟珍稀濒危鱼类的驯养繁殖研究,建立遗传资源基因库,促进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良性互动。规范物种引进程序,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对已入侵物种的整治。 要严格执行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规定,严格控制向水体排污。加强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建立健全水域污染事故和突发生态灾害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加强水域污染监测机构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水域生态环境公报制度,保障水生生物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涉海、涉水部门尽快制订工程建设影响水生生物生态环境相关评价指标和技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破坏水生生物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必须承担资源与生态补偿(救助)责任。加强对污染严重的海域和富营养化严重的海湾、湖库、河口等水域的综合治理,强化练江、韩江、榕江、珠江等入海河口的监测整治。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藻(草)的保护力度。 四、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坚实保障 (一)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养护措施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要不断完善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切实将我省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建设好、维护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