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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回避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一)为涉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为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受益人或其近亲属的; (三)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执法登记)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违法事实、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结果进行日常执法登记,并制作案卷,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立卷归档)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自处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卷归档。 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日常执法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结案审批表等材料。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卷还应当包括听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备案统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实施的行政处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统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复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复查,对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公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就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案例指导)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针对常见违法行为,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库,作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保证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一致。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电子化) 建立行政处罚电子管理系统,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实时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救济保障) 充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项救济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信访、投诉或者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我纠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执法监督)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四)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 (五)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备案审查。 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否按本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包括行政处罚执法登记制度、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公开制度、备案制度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三)是否综合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五)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评估考核)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每年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组织一次自我评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市政府令第156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