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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皖质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组建原则及条件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2.已有设在我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同一领域的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标准工作职责可交由其负责。
  
  3.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4.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市质监局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
  
  2.对符合条件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质监局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4.筹建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5)《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6)《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5)。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省质监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筹建单位应当在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后15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其它规定
  
  1.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
  
  2.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AH/TC××、AH/TC××/SC××。
  
  3.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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