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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皖质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省质监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1人和7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2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地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5);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质监局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省质监局。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质监局。
  
  分技术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
  
  2.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省质监局组织审查。
  
  4.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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