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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3、房屋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5、船舶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6、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7、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8、卫生监督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9、现场监测收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0、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12、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 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是指:(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 13、航道赔(补)偿收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14、义务植树统筹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5、义务植树绿化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6、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7、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0、水资源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1、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2、计量器具检定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23、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指转移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 免收。 2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对企业建设非经营性纯公益涉水工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机关、医院、部队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免收;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2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门票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6、求职登记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7、介绍成功服务费,包括介绍在本地和跨市、县就业。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8、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29、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0、人才交流活动门票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1、微机查询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32、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 优惠范围和对象:停止对个人收取。 三、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的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