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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物价局、公安(分)局: 为了加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鉴证行为,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方面的合法地位。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范围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碰撞、水渍等原因所造成的火灾损失。因火灾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痕迹物证无法确认的财产、人民币、外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不纳入火灾损失的鉴证范围。 二、达到火灾刑事立案标准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属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未达到火灾刑事立案标准,但确认火灾损失难度较大或受灾单位较多的火灾,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属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非涉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委托属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三、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市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具体承办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虎丘)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各市、区价格认证中心承办所属区域内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 四、受灾(起火)单位或个人应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登记表》,列明受损财产,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价格认证中心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核对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鉴证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五、价格认证中心对所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按规定收取鉴证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的刑事案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非涉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费,由委托人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其鉴证费由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六、价格鉴证人员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所具内容负保密责任,不得对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泄密其内容。 七、各市、区价格认证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登记表 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 3.价格鉴证协议书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登记表 受灾(起火)单位或个人名称(盖章): 起火日期:___ _年____月____日 ____时____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屋 构 筑 物 序号 建筑结构及装修名称 建造时间年月 烧损面积M2 建造时 价格(元) 已使用 时间年 重置价值或修复费(元) 是否投保 1 是□ 否□ 2 是□ 否□ 3 是□ 否□ 4 是□ 否□ 5 是□ 否□ 6 是□ 否□ 其他 是□ 否□ 设 备 及 其 他 财 产 序号 名称 购进时间年月 数量 购进价格(元) 已使用 时间年 重置价值(元) 是否投保 单价 合计 1 是□ 否□ 2 是□ 否□ 3 是□ 否□ 4 是□ 否□ 5 是□ 否□ 6 是□ 否□ 7 是□ 否□ 8 是□ 否□ 其他 是□ 否□ 文 物 建 筑 序号 名称 烧损面积M2 重置价值或修复费(元) 文物保护级别 是否投保 国家级 省级 县(市)级 待定 1 是□ 否□ 2 是□ 否□ 3 是□ 否□ 4 是□ 否□ 其他 是□ 否□ 损失总计 元 文字表述(可加附页) 填表人: 负责人(户主):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附件2: 价 格 鉴 证 委 托 书 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办理 的需要, 特委托你中心对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