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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关于省局机关2009年度公务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
  
  拟定于2010年1月上旬对省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2009年度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全面考核省局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个等次须具备的条件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
  
  考核对象进行总结,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提前三天在省局网站考核栏目进行公布。
  
  (二)民主测评
  
  机关全体公务员对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履行职责成效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测评。每个测评项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由人事处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每个项目去掉一个最高等次和一个最低等次后,按照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5分,一般为70分、较差为55分,其中履行职责成效权重占60%、其他各项权重分别占10%,处级以上领导(含处级领导)的意见权重占70%、处级以下非领导的意见权重占30%的比例加权计算出测评结果。
  
  (三)领导推荐
  
  1、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出等次意见,其中优秀名额分别按所分管正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的40%(四舍五入)掌握;正处级领导干部或副处级领导干部提名不足1名的,按分管正、副处级领导总数的40%(四舍五入)提名。
  
  2、处以下非领导干部:由分管领导在征求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等次意见,其中优秀名额按照所分管处室非领导干部总数的20%(四舍五入)掌握。
  
  (四)确定考核等次
  
  1、处级领导干部:人事教育处按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成绩权重占60%、个人测评结果权重占40%的比例加权计算出各处室处级领导的最终考核分值,并对各分管省局领导提出的优秀等次人选的最终考核分值排队,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正、副处级领导优秀等次分别按不超过被考核人员的20%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在后3名的处室,该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个人年度考核最终分值在85分以下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个人年度考核汇总结果在70分以下的,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民主测评不胜任票数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2、处以下非领导干部:人事处将分管领导提出的非领导干部等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考核结果使用
  
  (一)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其中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两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其他破格提拔条件的可破格晋升职务。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工资,但不能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四、其他要求
  
  (一)新录用人员在使用期内参加年度目标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六)受处分的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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