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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为我省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沿海开发开放、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10号),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2009-2012年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2009-2012年重点在以下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一、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设立沿海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工程、通榆河和盐河水利航运综合整治、沿海水利设施、滩涂匡围等公益性强、社会筹资较难的重大项目。 二、加快以连云港港为核心的沿海港口建设。加快推进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和徐圩港区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对徐圩港区226省道、242省道、徐圩至新海等公路建设适当增加资金补助;支持连云港港徐圩片区设立省级开发区并先利用省级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牌子,行使起步阶段的管理权责,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在现行政策规定期限内,对连云港港区及港口物流园区内企业缴纳的税收省级留成部分每年定额返还1500万元。加大对盐城港、南通港的扶持力度。大丰港临港工业集中区和洋口港太阳岛、金牛岛及临港工业区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发〔2008〕15号)规定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 三、加大沿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连盐(淮)铁路、临海高等级公路。省级交通投资主体优先安排沿海地区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并通过发行债券和增加贷款额度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对南通、盐城、连云港机场改扩建给予补贴。 四、合理布局沿海地区电源点,加快电网及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省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在与沿海市、县(市)政府加强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加快沿海地区电网及通信设施建设的措施,确保沿海地区电力供应和通信需要。 五、加强沿海地区水资源供给和防洪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设以通榆河为骨干的送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二期、泰东河、卤汀河和川东港拓浚工程,高标准完成海堤达标工程。在国家规定的征收期内,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重点用于沿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六、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沿海地区的重点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优先列入省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现代高效农业等发展专项资金向沿海地区重点产业倾斜。适当降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市县新增负担比例由6%下降为3.75%,省财政负担比例由1.5%提高到3.75%。 七、鼓励发展新能源产业。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连云港田湾核电站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连云港市。新办火力发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后,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重点返还,促进火力发电合理布局。 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沿海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个市、县限1个),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支持苏北地区与省内外发达地区实行区域合作、共建园区,新批的园区自批准之年起连续3年内,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当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00万元;2009年底前已执行省以奖代补政策满3年的共建园区,自第4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当年奖励500万元;正在执行省以奖代补政策的园区,经考核合格后,当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执行政策满3年后,自第4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当年奖励500万元。2012年前,共建园区内新增地方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从2009-2012年,经考核合格后,省每年对苏通科技产业园给予1000万元奖励。园区一期9.5平方公里区域内2009-2012年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由省、市财政补贴给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优先办理退税。对于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的45%返还给产业园区,按规定用途使用,政策优惠期限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