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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派出机构;
  
  (四)县级市(区)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七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
  
  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县级市(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对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应当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听证参加人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承办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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