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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探索实施多种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市教委2009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做好2010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区域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整体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出发点,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生预计为8.8万人,初步确定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9.3万人。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2010年本市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约6.0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3.3万人。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0.35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1.35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0.85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75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五年制高职和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区县教委负责安排本区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各类学校招生计划需经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并刊登招生简章。 (三)2010年继续开展示范高中“招优”工作。各区县要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招优”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严格操作,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有关“招优”工作的比例、操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等,继续参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09年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9〕2号)执行(相关文件不再另发)。 (四)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0号)精神,统筹规划,适度规模,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本区县示范高中教育资源充裕可适当跨区县招生,而且重点向远郊区县倾斜。由于全市初中毕业生的下降,示范高中跨区县招生计划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略做下调,以市教委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为准;一般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不分区县计划指标;普通高中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以及经市教委批准进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的项目可在全市招生。 (五)2010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将择校生计划纳入招生计划进行管理,并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计划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每班不超过45人(含择校生)。 (六)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七)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试点学校要从社会人才需求、学生特点和就业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 (八)2010年1月30日前,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将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提交市教委,各区县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 三、关于考试工作 2010年本市继续将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分开进行。凡要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生)均须参加2010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