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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充实,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人民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1年底,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要结合实际,以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队伍,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组建有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等参加的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地段的村(居)委会组建村(居)防汛抗旱队伍,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并与邻近建有专业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参与风险隐患排查。
  
  (三)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或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城市与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应急救援对口协作关系。
  
  (四)水上搜救队伍。县级人民政府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确定水上搜救队伍,在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基层水上搜救队伍在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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