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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度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明确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 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 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周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周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第一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三条 巡查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利用无人机航片有针对性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进行不定期实地督查、检查,利用动态巡查信息系统对市、县动态巡查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的考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组织统一抽查或互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农闲季节和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四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帐格式文本(巡查台帐格式文本见附件),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巡查台帐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省内巡查信息三级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及装备,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工具、照明工具、防身器械、GPS、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电池等巡查工作的必备器材;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取证及收集相关材料。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