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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市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防身器械、照明设备、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第一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的,每项扣5分。动态巡查责任制执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发现率、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发现率按动态巡查发现占卫片、无人机拍片执法发现及群众上访举报查实之和的百分比计算)。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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