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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原则,以改善低收入乡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完善扶贫开发政策,增加资金投入,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但我市仍有部分低收入乡村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其它因素制约,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增收困难,低收入乡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差距还在继续拉大,与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的加快全域城市化进程要求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有较大差距,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扶贫开发任务仍很艰巨,扶贫开发和定点帮扶将是今后长期的重要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的加快全域城市化进程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不取放活”的方针,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提高低收入乡村自我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在低收入乡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办法,加快脱困致富的步伐,全面推动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移民搬迁、劳动力转移和科技培训等措施,到2012年,使低收入乡镇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年均增长18%以上;低收入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1000元,年均增长16%以上,达到2009年的全市平均水平,并力争有1/3的低收入村达到2012年的全市平均水平。经过3年努力,全市低收入乡村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二、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加大整村推进工作力度,重点扶持低收入村的农业产业项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主导产业,形成产业优势,增强村级经济实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自2010年起,市财政安排用于整村推进的扶持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对确定为整村推进低收入村,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80万元,用于能够直接增加低收入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及与生产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要整合项目、集中投入、整村推进、产业开发,建立健全整村推进竞争机制、项目实施效果考评机制,充分调动低收入乡村实施整村推进的积级性,确保扶持一村、致富一村。
  
  (二)加大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
  
  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转移培训专项经费,为低收入乡镇农民技能培训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训机构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培训专业,组建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突出抓好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岗位技能培训,做到培训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各乡镇要积极与劳务中介组织建立联系,力争实现平均每户都有一人在非农产业稳定就业。
  
  (三)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低收入乡村建立企业或原料基地,吸引更多的低收入农民加入到农业产业化生产上来。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低收入乡村实施整村整乡开发帮扶,按照市场化运作,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积极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大力支持低收入乡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低收入村盘活“四荒”地、闲置厂房和校舍等集体资产,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引导城市工商企业到低收入乡村开展“村企合作、乡企合作”,共同开发当地资源和参与小城镇建设,以产业发展带动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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