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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接上页]

  2.建立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开展专项检查。严格监管过渡期的药品价格,努力把药品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市物价局负责)
  
  3.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适当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验力度,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各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要在8月底前完成制定工作,9月20日前完成基础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审核兑现,11月30日前完成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8.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9.推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10.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建设9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央投入15700万元,地方投入21476万元;建设1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央投入1290万元,地方投入206万元;建设112所村卫生室,中央投入420万元。以上项目要确保市、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六)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安排26名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医学生的招收计划。安排8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1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2.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完成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888人次;完成培训村卫生室卫生人员5399人次;完成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791人次。(市卫生局负责)
  
  3.继续开展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城乡医生对口支援工作,严格落实城市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和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重点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技术支持。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8元,按照标准足额落实市、县级补助资金;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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