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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
  
  目前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已研究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见附件),指导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该分类标准积极争取资金,满足专项的工作经费需要,并努力改善馆藏机构的办公、库房和服务条件;进一步加强馆藏机构的队伍建设,采取必要措施,充实馆藏机构人员、提高队伍素质,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附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督促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高保管条件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地质资料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行业或部门的成果地质资料馆的分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原始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分级可参考本意见。
  
  根据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馆舍建筑、设施与设备、人员、经费、馆藏、业务等六个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将其划分为六级,分别是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乙一级、乙二级。
  
  国家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特一级或特二级;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
  
  其它行业或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乙二级及以上级别。
  
  一、馆舍建筑
  
  (一)总体建筑。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有独立建造、自成体系的独栋馆舍。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甲级档案馆的建设要求(包括防火、防震、防雷等级、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
  
  (二)库房。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必须有资料库房用于保存馆藏各种地质资料。库房包括纸质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设置独立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各库房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它用房,其它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库房内的保管条件应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要求。与库房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挂在库房内或库房附近适宜且醒目的位置。
  
  2.库房温湿度应符合国家要求。纸质地质资料库房的温度宜控制在14℃-24℃ 范围内,每昼夜允许波动范围为±2℃;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60%范围内,每昼夜允许波动范围为±5%。电磁介质库房的温度宜控制在17℃-20℃ ,相对湿度宜控制在35%-45%。
  
  3.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总体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并同时满足未来20年地质资料入库余额,余额=(过去20年应由该馆藏机构保存的资料所占用的总面积或总容量)×余额参数。
  
  

级别

库房总体使用面积

余额参数

特一级

≥3000平方米

300%

特二级

≥1500平方米

300%

甲一级

≥ 700平方米

200%

甲二级

≥ 200平方米

200%

乙一级

≥ 100平方米

150%

乙二级

≥ 50平方米

150%


  
  (三)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应包括地质资料接收、验收、编目、整理、修复、消毒杀虫、数字化、数据加工处理、复印、扫描、打印、机房等地质资料基础业务工作用房。
  
  1.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至少设有地质资料接收与整理用室,用于接收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设有编目室、数据加工室和数字化工作用房。
  
  3.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配有专用机房,用于置放服务器、ups电源、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还应配有专用资料消毒杀虫室、静电复印室和扫描打印室。
  
  4.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级别

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平方米)

特一级

≥3000

特二级

≥1500

甲一级

≥ 700

甲二级

≥ 200

乙一级

≥ 100

乙二级

≥ 50


  
  (四)查阅资料用房。
  
  查阅资料用房应包括阅者查询资料目录、登记、阅览、休息、接收培训和资料展示等的用房。
  
  1.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至少设有目录室、查阅登记室和普通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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