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设有电子阅览室。
  
  3.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设有涉密资料阅览室、阅者休息室、报告厅、展览厅。
  
  4.查阅资料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级别

查阅资料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平方米)

特一级

≥2000

特二级

≥1000

甲一级

≥ 500

甲二级

≥ 200

乙一级

≥ 100

乙二级

≥ 50


  
  二、设施与设备
  
  (一)馆舍建筑中的设施与设备。
  
  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配备《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要求的各项设施与设备。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配备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甲级档案馆的建设要求各项设施和设备。
  
  3.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设防盗报警及视屏监视系统。
  
  (二)库房设施与设备。
  
  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资料库房均应配备有防火、防盗、防虫等设施和设备。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应采用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3.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应配备实时监控和恒温恒湿设备。
  
  (三)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的设施与设备。
  
  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均应配备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配备服务器、数字资源加工设备、tb级存储设备、建立局域网和互联网网站建设等需要的网络设备,并能根据新业务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添置新设备。
  
  3.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中应配备灭火系统,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灭火系统。
  
  4.静电复印室中应设置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四)查阅资料用房的设施与设备。
  
  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资料阅览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三、人员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直接从事地质资料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人员编制。
  
  

级别

直接从事地质资料工作的正式编制人数(人)

特一级

≥120

特二级

≥ 60

甲一级

≥ 30

甲二级

≥ 15

乙一级

≥ 10

乙二级

≥ 5


  
  (二)人员结构。
  
  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人员结构应为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合理,有地质、档案、计算机等不同专业的人员,中、高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以上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乙一级、乙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人员结构要求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基本合理,有地质或档案专业人员和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水平的人员。
  
  四、经费
  
  (一)预算。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预算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数额。
  
  年度日常运行经费额度应能够足额保障馆藏机构日常运行和基础性地质资料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应随年度、馆藏规模、资料利用情况等变化而增加。
  
  五、馆藏
  
  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馆藏量的排架长度或馆藏资料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级别

排架长度(延米)

馆藏资料(档)

特一级

10000

100000

特二级

5000

50000

甲一级

2000

10000

甲二级

1000

6000

乙一级

500

5000

乙二级

200

2000


  
  六、业务工作
  
  (一)制度建设。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规章制度:
  
  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制度、地质资料整理入库制度、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制度、地质资料利用制度、地质资料保密制度。
  
  (二)接收、验收与转送。
  
  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按规定转送应转送的地质资料。
  
  (三)整理与保管。
  
  1.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馆藏资料应整理规范。
  
  2.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对各种介质的地质资料安全有序保管,对馆藏数字资料进行备份,按有关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开展多套介质离线备份,对备份介质进行安全有序的管理,同时实行备份介质异地保存或馆藏数据异地备份。所谓异地应与馆藏机构所在地相距200公里以上,且不在同一地震带。
  
  3.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建立馆藏全部资料案卷级目录数据库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4.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开展地质资料扫描数字化、矢量化等不同层次和形式的数字资料加工。
  
  5.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馆藏资料数字化程度(含矢量化)应达到80%以上,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可公开的数字化成果,建立馆内局域网,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管理系统。
  
  6.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
  
  (四)资料利用与编研。
  
  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服务收费应合理合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