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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重点类企业(32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1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4 中国铝业公司 15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1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7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2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3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24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5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6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7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3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32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关注类企业(51户)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8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0 东风汽车公司 2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3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5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7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8 中国盐业总公司 29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0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1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32 彩虹集团公司 33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4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5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36 华侨城集团公司 37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3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4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46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4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9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51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一般类企业(45户) 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2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3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8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10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