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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1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5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6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9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0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珠海振戎公司
  
  45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 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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