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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业务办公大厅内设受理岗,对外统一设置“业务受理”窗口标识。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公布。 第五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管理所应当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获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员的信息,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注意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业务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依法查处责任人。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办理该车辆管理所相关业务。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