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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和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申请岗(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的年龄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三)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 (四)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已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新驾驶证且原驾驶证注销未满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终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退办重新申领业务,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已经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受理后恢复驾驶资格。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未进行或者未合格的,受理恢复驾驶资格后经考试科目一合格的,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