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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及中央、省驻青有关企业:
  
  伴随夏季高温和汛期的来临,高温、强风、暴雨、雷电和潮湿等恶劣天气,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行业更为突出。针对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为努力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集中行动的安排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要求,现将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部署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多雨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紧迫性,要把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集中行动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认真部署夏季高温、多雨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两个责任主体”的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高温防汛期间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加强重要部位的监护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确保能立即进行现场处置,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措施,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一)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夏季检修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要求,做好检修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和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按照“ 41条禁令”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明确专人现场指挥和监护,把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防雷、防静电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确保各项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格化学品储罐、仓库和露天存放的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对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夏季高温的防护工作,全面检查各类安全设施的配置、适用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和储存设施的降温设施完好,防止因温度、压力升高导致罐、桶、钢瓶等破裂而引发事故。
  
  (四)妥善保管有毒化学品和遇水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透的库房;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区(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库、罐或堆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的措施。
  
  (五)严格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认真落实防暑降温和防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特别是在下水管道、窨井和污水池的清洗、疏通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可靠的预防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措施,确保职业卫生安全。
  
  (六)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初期处置和自救互救的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培训和应急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筹备、保养和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
  
  (七)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及生产现场管理。健全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台帐、档案及工作标准,强化夏季高温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设施设备的缺陷和隐患,严格落实特种设备设施报检制度,及时报废处理属于国家淘汰类的设备设施,以确保安全运行。同时加强对外来人员及队伍的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现场人数。
  
  四、加强宣传,严格培训
  
  要督促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一线生产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确保其具备与化工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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