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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绩效考核、综治维稳、督查督办、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工作政策;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及普法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处(四川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审核重要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监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处(河道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省大江、大河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审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六)农村水利水保处。
  拟订全省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七)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技项目研究,新技术引进、推广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水利行业涉外工作。
  (八)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九)审计与安全监督处。
  负责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行业队伍建设和厅属院校工作。
  (十一)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研究、分析全省水利信访工作情况,指导、检查全省水利系统信访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水利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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