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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监察发[2010]15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提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0年交通运输系统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认真解决交通运输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巩固和深化治理公路“三乱”成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作用,坚持领导干部带队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纠等违规违纪行为和利用行政执法权以权谋私行为。要结合本地区路网结构以及交通量变化等相关情况,进一步优化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完善路面执法监控网络。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置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要加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超限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全国治超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实现治超工作联防联治;要正确区分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与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对于按规定申请许可的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许可,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不合理收费,并做好相关保障与服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全面推广运政派驻和巡查制度,落实源头监管措施,强化对运输装载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指导各地加快区域性“绿色通道”建设,逐步完善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继续落实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提高通行效率;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专用指路标志和政策公示牌,向社会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督电话。
  
  (三)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税费改革后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推进执法模式改革工作,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范围,解决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相关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标志和证件管理,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治超执法人员“十条禁令”,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路执法,严禁以目测为依据认定车辆超限超载,严禁以罚代卸、以罚代纠、未消除车辆违法行为而放行,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据,严禁放行违规“人情车”。探索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四)坚决纠正工程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依法征地意识,认真落实先征后用、依法补偿、资金到位等各项工作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并公开发放情况,防止随意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拖欠征地拆迁费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坚决纠正违反“一事一议”原则强行集资或摊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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