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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有关伤残证件的变更栏一页的复印件;
  
  (三)有关残疾情况复查材料;
  
  (四)转出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五)《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六)其他应归档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七、发放抚恤金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在国内异地居住的,每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在港、澳、台定居或出国定居的,每年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其他应归档材料。
  
  附件2: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整理方法
  
  

  
  此方法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一人一卷。
  
  按本办法《附件一: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范围》的顺序排列每卷内材料:
  
  卷与卷之间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形成时间顺序以当事人初次认定或申请材料形成之日为准。
  
  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等项目(式样见附图1)。
  
  按室编卷号的顺序,为每一卷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归档文件目录设置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式样见附图2)。
  
  每卷档案及其归档文件目录应当以无酸纸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应当标明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名称(式样见附图3)。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式样见附图4)。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文件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归档日期(式样见附图5)
  
  编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年形成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必须编制目录。目录设置馆编卷号、室编卷号、姓名、伤残人员证号、备注等项目(式样见附图6)。
  
  每年的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档案目录封面设置全宗号、机构名称、目录号、年度、编制机关、编制日期等项目(式样见附图7)。
  
  注:归档章、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式样的规格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规定的相关式样的规格,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封面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
  
  附图:
  
  1.归档章式样(略)
  
  2.归档文件目录式样(略)
  
  3.档案盒封面式样(略)
  
  4.档案盒盒脊式样(略)
  
  5.备考表式样(略)
  
  6.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式样(略)
  
  7.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封面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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