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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职责缺乏统一界定。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突发事件与民用航空活动的相互作用关系十分复杂,民航应急工作不应仅限于航空器事故与劫机事件两个方面。但由于缺乏统一界定,一些单位已经开展的应急工作与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还存在着明显差异。 二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内容缺乏全面认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个环节。但实际工作中却普遍存在着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同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现象,实际工作内容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要求存在着巨大差距。 三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方法缺乏正确理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复杂过程及其与民用航空活动的复杂作用关系决定民航应急工作需要各个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应当依据网络型组织的原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体制仍然不够健全,机制仍然不够顺畅。 四是民航应急工作的基础不够牢固。民航是全国少数几个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业之一。现行体制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最终将落实到民航企事业单位身上。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普遍原则与民航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加强民航应急工作将缺乏坚实、可靠的基础。 以上因素使一些单位危机意识不强、资源投入不足、预先准备不够充分、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应急处置能力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民航各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也难以开展。因此,有必制定并颁布《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以促进民航应急工作的全面加强。 二、编制过程 2006年,民航局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写小组,但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预案》效力不足的问题。经民航局与办公厅领导同意,编写小组于2007年确定同步起草《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6月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些年来民航加强应急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并下发全民航征求意见。经过对各单位九十余条意见(建议)的分析、汇总和采纳,于2008年9月18日至19日在西安召开了评审会,邀请来自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安技中心和部分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的16位专家代表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008年10月报请民航局法规部门审查。2009年12月,民航局法规部门在北京召开了法规审查会,并在会后由法规部门与编写组依据评审意见对《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0年1月25日报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审查通过。 三、基本内容 《规定》由8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预防与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对民航应急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了定义;提出了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借鉴网络型组织结构的原理,规划了以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核心机构,以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为工作机构的应急管理体制;对突发事件与民用航空的复杂关系进行了力求准确的解释;对民航应急工作各个环节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在编写中以明确应急工作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要求为主要目标,以现有民航规章尚未做出规定的应急工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努力保持与现有民航规章的一致,并在附则中增加了“本规定颁布前施行的其他民用航空规章对民航应急工作的具体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条款,以符合加强应急管理是在原有机构工作职责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促进原有机构在应急工作中更加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