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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2010年度合并开展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参加评估的单位包括: (一)参加综合评估的单位: 1.2002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且未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评估范围的86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49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参加2009年博士后工作评估且评估分数在85分以上的6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5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参加新设站评估的单位:2006年设立的31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具体单位名单见中国博士后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下载区) 二、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全国军队系统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北京市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进度安排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时间:2010年3月15日-3月31日。主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部门)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二)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时间:2010年4月1日-5月15日。此阶段,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指导参评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实时检查、了解设站单位的工作进程。主要工作: 1.督促参评单位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见中国博士后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下载区)的要求,认真填报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和评估材料上报工作。 2.根据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参评单位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合作导师问卷调查工作。 3.及时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解答自评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时间:2010年5月16日-6月15日。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 1.汇总各参评单位材料,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的要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对核查项须检查设站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2.组织对参加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 3.根据参加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单位的日常工作情况,客观、如实地评价并签署意见。 4.按照《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中综合评估材料上报的要求,将综合评估数据刻制成光盘于2010年6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 (四)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时间:2010年6月16日-8月15日。主要工作: 1.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整理、汇总、统计综合评估数据并计分。 2.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参加新设站评估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行业类别汇总、统计和计分,并按照《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中新设站评估材料上报的要求,将新设站评估数据刻制成光盘于2010年9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