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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领导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实施以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是,定点屠宰企业过多,技术水平低,产能过剩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给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风险。为保证《条例》、《办法》实施的严肃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坚定工作信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全面认真落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审核换证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现状、分布、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环保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和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密切协作配合,根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标准严格审查,共同做好审核换证和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审核换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工作程序和标准,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审核。具体内容是:
  
  (一)审核标准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2.《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及《猪屠宰及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其中,要对企业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和检验检疫设施以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情况等基本条件从严审查。
  
  3.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了卫生检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操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存在制售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屠宰病死、病害猪等违反《条例》、《办法》的规定,应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而未予以执行的情形。
  
  (二)审核程序
  
  1.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向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出审核换证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换证申请,并按照《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书面材料;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工作组,根据审核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在审核结束后,与相关部门会商并共同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包括建议同意、不同意或责令整改三类);将建议同意的企业有关材料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就企业是否符合设置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反馈。
  
  (三)公示结果
  
  1.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牌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tzglsczxs.mofcom.gov.cn)填报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
  
  2.对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审核内容中所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期结束后仍不达标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并予以公告。
  
  3.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或存在审核内容中所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上述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以及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和质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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