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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建设[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审核单位应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
  
  2.审核工作的总体负责人应主持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专业负责人应主持过不少于2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审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6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审核人员数量的1/3。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择优委托施工图审核单位,经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大型站房)审查后签订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范围;
  
  2.审核时限;
  
  3.审核人员要求;
  
  4.审核质量要求;
  
  5.施工图审核费用、支付方式及与审核质量挂钩方式;
  
  6.施工图审核考核;
  
  7.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对审核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施工图审核费用报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大型站房)审核,在初步设计审查时纳入总概算。施工图审核费用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的18%~25%(枢纽、独立桥隧工程按18%考虑)。
  
  建设单位先期按审核总费用的85%支付,剩余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支付。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按施工图工程数量和投资检算编制规定分别编制站前、站后和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并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进行比较。施工图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
  
  除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调整引起投资变化外,施工图投资检算的静态投资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供图协议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做好配合审核工作。
  
  1.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地质勘察报告;
  
  3. 施工图设计原则;
  
  4.技术复杂结构工程的计算书;
  
  5. 征地拆迁数量详表;
  
  6.投资检算及其与鉴定后修改概算对照分析表及相关说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核按照先进行现场核对,再进行施工图图纸审核,最后进行投资检算审核的程序进行。
  
  施工图审核合同签订后,审核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核大纲,送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后审核大纲报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核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后,应及时送交施工图审核单位。其中工管中心指定审核的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等重点工程施工图送工管中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及重点城市的车站站房施工图送鉴定中心。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收到施工图文件后,要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如有缺失应通告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补齐;应在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尽快开展现场核对和图纸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批提交审核报告和审核总报告,审核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审核报告需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由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审核报告,逐条分析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将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及施工图审核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应对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情况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对分歧意见应组织设计和审核单位进行研究和确定,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上报部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确定。
  
  属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变化,比照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印章后交付施工。交付施工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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