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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施工图审核报告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鉴定中心。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复议,勘察设计单位应执行复查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成施工图。对于未执行复查审核意见且施工图仍存在问题的,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核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故意虚列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的,或误列、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影响单位工程本章费用达3%及以上的,按故意虚列、遗漏、隐瞒施工图量差增减投资额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同时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降低资质、吊销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投资检算的静态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超出初步设计静态投资的,按超出投资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 第三十四条 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调整引起的施工图量差及相应投资变化,不作为投资检算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提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发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纳入当期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 第三十六条 工管中心和鉴定中心(站房)应组织制订施工图审核考核办法,组织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考核;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核考核结果支付剩余施工图审核费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图经审核交付后仍存在严重问题的或施工中因设计原因引起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进行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核单位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费用的15%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施工图审核费扣完为止。 第三十八条 扣减的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核费,以及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施工图审核费后的剩余部分纳入预备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核、优化设计、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章节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报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核备。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总概算的,须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审核后的施工图投资检算未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时,建设单位组织优化设计、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节省的工程投资,纳入预备费管理。 第四十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图审核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施工图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1.在施工图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交付施工后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数量、工程投资有较大出入的; 3.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扣减5分;发生两次只能评为c级;发生三次及以上只能评为d级。 1.授意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的; 2.授意施工图审核单位违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弄虚作假的; 3.未按程序组织施工图审核的; 4.未将审核发现的问题纳入施工图考核结果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领导,指导项目管理机构按本办法完成施工图审核工作。 铁道部工管中心、鉴定中心按本办法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改正。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投资检算责任分析、处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申诉。 第四十四条 对施工图审核中的违规行为,由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铁道部批准后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核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81号)、《关于铁路重点旅客车站施工图文件审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325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7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