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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合法权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 (五)落实惠渔政策,体现养殖证作用。养殖证是物权证,也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凭证。要加强物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一步研究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实施办法和标准,逐步建立养殖使用权救济制度。积极与金融、信贷等部门沟通,发挥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小额贷款困难。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资质条件。目前,养殖证是养殖渔民和企业享受国家柴油补贴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核实养殖权人自有养殖机动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并建立数据库,确保养殖权人获得养殖机动渔船柴油补贴。 附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 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 省(区、市) 20 年 月 日填写
注: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统计。 2. 面积数值都保留小数点后1位。 3.每年5月、11月填报。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