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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0〕177号)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含教授级,下同)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材料时间:8月10日至9月9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建材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由单位上报各市主管部门,各市核实同意后报送至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单位(含企业,下同)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省厅不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省、市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且材料真实的才能报送。未经核实和不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 从今年开始,各市(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段报送(集中报送材料时间见附件6)。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送的申报材料要按照专业进行分类,每类附上目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申报专业)。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电话:020-86387392或020-86585561转506,邮箱:zhichengps@163.com。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78号);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6.《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0〕177号)。 省外来粤人员申报的,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外语条件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执行。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时间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人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6)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1960年(含)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4.1961-1965年(含)出生的人员,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三)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