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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合称“季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0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报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七、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八、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说明2010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做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一、上市公司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