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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