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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质量协会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接上页]

  (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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