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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未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保管、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八)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安监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安监局。 附件: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2、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附件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一) 备案号: 年月 日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二)
备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附件2: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年月日
附件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1)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附件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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