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1号),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确保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在巩固“联办共保”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今后,根据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
  
  3.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
  
  2009年,省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各地要继续执行该文件明确的统一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今后,要研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品种保险。主要种植业品种承保面保持在80%以上,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推进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试点。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保险试点险种。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
  
  4.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试点。继续完善渔民、渔船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5.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五)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
  
  1.扎实做好农户应交保费收缴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农户应交保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