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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地财政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
  
  3.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
  
  4.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县(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市应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证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该项基金,切实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六)重视养殖业理赔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
  
  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前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损失、理赔、管理费使用等数据由市汇总后报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经办保险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办理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联合当地经办保险公司,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三)高度重视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各地要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农业保险投诉案件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和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对复杂案件,要集体研究,制订方案,妥善处理。
  
  各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在4月30日前将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承保协议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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