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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城管局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和开展“二路”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园区)城管(建设、建管、建交、规建)局:
  
  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打造“清爽城市、品质宁波”,按照我局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市容环卫行业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开展责任区制度达标路(区域)、乡镇街容卫生达标路(以下简称“二路”)的创建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健全责任区管理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努力打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展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区制度,消除责任盲区,争取2010年内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基本形成全覆盖;以“清爽城市、门前做起”为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二路”的创建活动,推动责任区制度的不断深入和乡镇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升,逐步实现平面整洁、立面规范、门前有序、垃圾分类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落实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制度的落实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市实施责任区制度五年来,大部分辖区主要道路得到全面推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公众市容环境卫生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当前仍存在闲置地块、城乡结合部、建筑红线退让部分以及未移交管理部门的新建道路等区域推进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已成为责任区制度落实的“软肋”,为此,2010年需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加以重点落实,促使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责任主体和管理层次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1.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区制度推进工作的行政管理主体,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关于建立宁波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5〕94号)的规定,通过划分责任区,签订《责任告知书》(提倡《责任告知书》上墙公开),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对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区域由所在地城管(建设)部门落实专业保洁单位进行保洁和维护,消除责任空白。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明确闲置地块、建筑红线退让部分、河道两侧等易产生卫生死角区块的责任单位。
  
  各地建成区范围的责任区划分率和责任书签订率目标:通过两年努力,主要道路、车站、广场、专业市场、城区出入口以及闲置地块等易产生卫生死角区块的达到100%,次要道路达到80%以上。
  
  2.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工作。
  
  责任区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自律是关键,作业是基础,管理是核心,执法是保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协调,管理与执法联动”的原则,各地城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制订责任区制度推进工作计划并组织街道共同实施,同时对街道组织业务培训和指导,定期开展责任区推进工作检查评比。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理,对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责任区制度管理问题,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市容环卫处做好指导与督查的同时,继续将责任区制度纳入“市容环卫杯”行业竞赛范围,并将适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参加检查。
  
  (二)开展创建责任区制度达标路(区域)活动
  
  为深化落实责任区制度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在全市各县(市)区(园区)开展创建责任区制度达标路(区域)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达标路段和达标区域的创建数量,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对已命名的责任区制度达标路要严格做好监管和《责任告知书》的查漏补缺工作,确保其时刻保持示范效应。请各单位把计划创建的名单在2010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市容环卫处(联系人:市容管理科徐峥盛,电话:87191178,传真:87195737,电子邮箱:nbshirong@yahoo.com.cn)。市容环卫处要适时安排创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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