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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规范化水平,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工商食字[2009]219号),现对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按照总局 “四个规范、五个统一”的建设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量提质、注重实效”的方针,以构建食品质量管理机制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长效自律机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建设目标和评定方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经验,明确目标,确保到2010年底全省每个城镇社区(居委会)、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达到100%,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由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每年组织一次考评。食品经营者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附件一1),表格一式两份,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和县(市、区)工商局各留存一份;基层工商部门严格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筛选,初选合格后,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现场检查表》(附件二2),推荐至县(市、区)工商局,由县级工商部门组成示范店评审小组,按照评定标准考核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同级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文件确认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并报市级工商部门备案。考核评定标准由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 各地工商局要加强对示范店的动态管理,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示范店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其改正;对食品经营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绝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等情况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由检查部门填写《不合格“食品安全示范店”取消命名审批表》(附件三3),上报至县级工商部门,县级工商部门根据事实,作出取消与否的决定建议,报市级工商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公示通告。基层工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对决定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命名的,在30日内收回示范店标志牌匾。 三、建设标准和示范店管理 申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到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四个规范”: 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食品质量入市退市规范。经营者要严格审验所经销商品的质量及相关证明,审核供货商资格,确保所经销的商品渠道规范,质量安全,标识说明真实、清晰。按照省局《关于推广使用食品安全监管“两项制度”信息化系统的指导意见》(苏工商消〔2009〕344号)精神,督促食品经营者利用电子信息化系统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食品经营者全面推行购销挂钩、统一配供等协议准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以及自检或经执法部门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三是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是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格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自检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查自纠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和解消费纠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