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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驻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要求和《关于对市长碰头会议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查的通知》(青政督字〔2010〕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现就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范围
  
  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范围为注册地在青岛高新区的拟上新三板公司。
  
  二、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改制为新三板拟挂牌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拟挂牌企业)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过户且具备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拟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三、给予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项目及资金支持
  
  (一)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应给予优先支持。
  
  (三)拟挂牌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属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四、对企业改制上新三板前期费用给予财政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高新区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进入拟上新三板企业名录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券商审核但尚未获得推荐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已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核推荐挂牌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二)企业改制上新三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验资、推荐等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验资费用。
  
  2.资产评估费用。
  
  3.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费用。
  
  4.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内核等挂牌服务费用。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拟改制挂牌企业将申请材料上报企业所在高新区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由企业所属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高新区管委审核批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企业据此到市财政部门和所属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四)对拟改制挂牌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区财政按照50%比例分担。
  
  (五)拟改制挂牌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一年内提出资金申请,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资金申请。对同一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只补助一次。
  
  五、做好新三板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高新区“一区五园”范围内约60家企业进行储备和培育,未来3年,争取约30家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程序,约10至15家企业实现挂牌。
  
  (二)建立拟挂牌企业的评审机制。高新区管委直接受理直管区域内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高新区其它园区内企业申请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并由所属区政府承诺配套资助资金后,转报高新区管委;拟挂牌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批准,进入拟上新三板企业名录。
  
  (三)完善拟上新三板企业名录。高新区管委、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对拟上新三板企业名录进行更新调整,进入拟上新三板企业名录的企业,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享受拟上新三板公司的扶持政策。
  
  (四)建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团队。高新区管委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新三板市场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格筛选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承担企业挂牌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任务,为高新区企业新三板挂牌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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