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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协作监管体系。高新区管委、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证监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区政府要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在企业新三板挂牌后,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形成证监部门纵向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监管体系,有效应对资本市场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规范挂牌企业经营行为。主办报价券商负责对其推荐挂牌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督导。高新区管委应设置专门服务机构,负责跟踪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的动态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新三板综合配套服务。 (六)加强对新三板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青岛高新区管委和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及有关区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好本区拟上新三板企业在改制重组、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 高新区及各有关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