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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公安局等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二部委关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宣传部、公安分局、监察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局、广电中心、文委、药监局,各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广告主: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生态环境,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成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工商部门主管领导主持,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好专项整治任务,并于每月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具体工作职责为:
  
  市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副部长傅华。
  
  工作职责:负责会同市属新闻单位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媒体虚假违法及低俗不良广告的整治力度。
  
  市工商局主管领导:副局长、副书记张永明。
  
  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力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加强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行政指导,及时纠正违法广告内容,严厉打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副局长高煜。
  
  工作职责:根据群众举报或情报信息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对于各部门移交的构成刑事、治安案件的发布虚假广告、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立案侦查。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主管领导: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副主任宋兰刚。
  
  工作职责: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疏于管理、执法不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通信管理局主管领导:副局长陈卫军。
  
  工作职责: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的“黑名单”。
  
  市卫生局主管领导:副局长毛羽。
  
  工作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及时对监测部门提供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管领导:副局长庞微。
  
  工作职责: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监督所属媒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发布广告的意识和责任。加强对所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监管,强化对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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