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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用高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建立高压氧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使用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指“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血缺氧性疾病的一种医疗设备,也是载人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之一。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设置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核定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的医机构。
  
  (三)医用氧舱用房基本条件及要求
  
  1、医用氧舱用房面积
  
  大型多人氧舱(每台)300平方米以上;
  
  中型多人氧舱(每台)200平方米以上;
  
  小型多人氧舱(每台)150平方米以上;
  
  单人氧舱(每台)15平方米以上;
  
  婴儿氧舱(每台)10平方米以上。
  
  注:按氧舱内径和同舱治疗人数,多人氧舱分:大型氧舱(内径≥3.0米,同舱治疗人数≥16人);中型氧舱(内径≤2.8米,同舱治疗人数≤14人);小型氧舱(内径≤2.0米,同舱治疗人数≤6人)。
  
  2、医用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首层,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面,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开。氧气间宜设置在主体建筑靠外墙的房间,室内电电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良好,冬季有保温设施。氧气瓶有固定设施,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医用氧舱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留有专用通道。
  
  3、根据氧舱类型和医疗用房条件,设置的高压氧治疗区须封闭式管理。相应设置:候诊室、诊疗室、医护办公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四)根据氧舱类型,至少按下表配备具有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护士,以及具有维修、保养能力的本院在职技术人员。
  
  

舱型

医师

护士

技 师

大型多人氧舱

专职不少于2名

2-3名

专职或兼职1名

中型多人氧舱

专职1-2名

2名

专职或兼职1名

小型多人氧舱

专职1-2名

2名

专职或兼职1名

单人舱

专职1名

1-2名

专职或兼职1名

婴儿舱

专职1名

1-2名

兼职1名


  
  高压氧科室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医用氧舱人员配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护人员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二)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医用高压氧舱上岗合格证”。
  
  (三)大型多人氧舱须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类型氧舱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医用氧舱日常维修保养及其管理人员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苏省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医疗机构购置、安装医用氧舱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须购置已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按国家法规、标准制造的合格医用氧舱。
  
  2、医疗机构购置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3、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须先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以及高压氧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拟购置氧舱方案和安置氧舱的场所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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