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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0.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每处补助1万元;规划居民点绿化覆盖率达到35%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1.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2.新开发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桃、枣等品种,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外环生态绿色长廊范围内连片发展经果林(桃、李、杏、枣等)50亩以上的,市财政按每亩200元标准予以补助,一补五年。 (五)其它类 43.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20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2001-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44.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50-1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企业、乡村或个人新建30-50立方米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种养基地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当年获得国家、省扶持的新建乡村农村能源项目,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 45.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农业机械,经农机管理部门审定,给予购置费10%-30%的补贴。重点鼓励水稻插秧机械、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和大棚微型机械发展。 46.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7.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8.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49.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的,不重复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50.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