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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交公运〔2009〕55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长效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分工,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健康开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源头为重点,通过对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货源单位(主要是煤、沙石建材等企业及货运、物流站场等)和运输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沙石材料运输企业)的严格监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使货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促进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具体目标:市运输管理处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不少于2家,三县运管机构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均不少于1家,对货源单位巡查监管不少于公布总数的80%,违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率低于10%。“三车”(运料车、渣土车、混凝土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地开展公路和货物源头治超工作,市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三县人民政府、市纠风办、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城乡建委、城管局、经信委、质监局、安监局、农委、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分公路治超和货运源头治超两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公路和货物源头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督查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纠风办、公安局、工商局抽调人员参加,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一)治超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和公布重点货源单位名单;依法保障治超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交通部门运管机构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和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发挥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约束作用,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等;与有关部门一道,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行为,与运管机构形成路面和源头双管齐下的治超机制。
  
  (三)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行为;负责维护货源单位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行为。
  
  (四)农业部门规范农用车、拖拉机牌证核发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拖拉机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超限超载行为。
  
  (五)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无证照经营的沙石料场、转运点等货源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六)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三车”治理分工,加大对混凝土运输车和渣土车经营企业的源头监管力度。
  
  (七)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府法制、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配合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开展,确保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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