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接上页]

  4.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发挥职工和群众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将一所省级公立医院转型为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急救援、治疗和科研为一体的职业病防治院。已有职业病防治院的市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院的建设;没有职业病防治院的市要选择一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的牌子,待有条件时改建为职业病防治院。各县选择一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一体的工作模式,方便广大劳动者。
  
  3.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救治能力。
  
  5.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规范、高效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造成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在预防、治疗职业病和职业病康复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对遭受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督促企业积极救治,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对于经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的,其职业病诊断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建立健全司法和法律援助制度。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和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各级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加大经费投入。
  
  1.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2.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经费支出,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政府专项补助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步安排所需资金。
  
  五、考核工作
  
  (一)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二)各市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总结,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不定期对各市实施本规划情况进行督查,于2012年底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底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中期和终期评估方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期和终期评估不达标的,省政府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