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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泉州市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接上页]

  (二)加强协同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司其责,树立全市整治工作“一盘棋”的思想,重视项目之间的统筹协调,强化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为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提供服务和帮助,具体项目具体分析,特事特办,减少扯皮,缩短审批时间,确保项目早动工、早落实。要加强项目衔接,城市与城市、区域与区域、项目与项目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实效,防止重复、盲目、各自为政的建设。特别要注重管网建设与市政规划的衔接,城市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同步投运,截污主干管与支干管、管网铺设与片区改造、沟渠整治、道路建设的衔接。市建设、市政、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继续落实督办责任,完善分管领导挂钩负责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对各自督办项目的现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整治进展情况。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面对问题,勇于解决问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督办单位为主负责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各级效能、监察部门要及时关注整治项目的统筹推进情况和建设质量,主动介入检查、调查、查处,促进项目协调推进。
  
  (三)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水处理厂减排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全市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机制,市建设局要切实负起全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总协调的职责。要按照《泉州市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制度》所确定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及时跟踪和督促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和减排效益提升情况。落实全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机制,实行重奖重罚,狠抓责任落实,形成以县(市、区)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目标明确、责任明晰、运作有序、督查有力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责任落实体系。市建设、市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摸清现有管网的建设、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内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建设、改造和修缮,并确保建设资金投入;要继续监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量和浓度,确保按期完成减排目标。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抓好沿海、沿江重点乡镇及人群聚居点的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扩大乡镇污水收集面和处理率。市环保局要继续于每月月底前汇总一次全市主要污染物cod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建设局也要于每月月底前汇总一次全市污水管网建设进展情况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要切实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务必按照《泉州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任务分解表》(泉政办〔2009〕62号)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重点抓好中心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6%目标的实现和城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工作。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勤查重罚。一是扎实有序推进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以及2008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通过对象确定、自查自纠自评、等级评价、函告、整改提高、总结验收等六个环节, 集中一年左右时间,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勤查重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合检查、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坚持重点污染源月巡查制度,形成重点污染源的多层次立体互动管理。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运作程序,实施和运用移动执法平台,加强现场执法力度,从重查处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皮革、造纸、重金属、集控区清查整治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敦促企业限期治理环境问题并确保治理到位,对于私设暗管的违法企业,直接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三是严格把关,抓好污染源控制。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严格按照权限开展审批工作。严格项目建设环境总量管理,切实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四是进一步完善政策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绿色信贷、登报承诺、区域限批缓批、断水断电、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制度和政策规定,努力建立环境污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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